(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的说明;
(五)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利用单位和个人的场地、建(构)筑物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还应当提交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与产权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文本。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独立支撑式户外广告及在建(构)筑物墙体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要求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审查意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利用市、区政府投资或者以市、区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以及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其设置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所得收益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 招标、拍卖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财政、物价、发展改革、监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方案后组织实施。
招标、拍卖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规定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并于颁证之日起3日内将许可事项告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规定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置人名称;
(二)设置期限;
(三)具体设置位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形式、规格、材质、造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