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空中、水面利用移动设施、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设施,如飞艇广告、热气球广告、船舶广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组织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公用事业、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五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规定,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
(二)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墙体(面)通过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的;
(三)利用行道树进行设置或设置行为将导致绿地损毁的;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以及除公共汽车、船舶以外的交通工具进行设置的;
(五)设置行为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影响电力运行、消防安全的;
(六)设置行为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建筑风格和色彩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麓山景区、天马山景区、橘子洲景区以及岳麓书院与牌楼口之间牌楼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设置的;
(八)在城市广场、城市景观带、公园、学校教学区、居民区、住宅楼设置的;
(九)利用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路灯灯杆、电杆、变压配电箱和残疾人专用设施等设置的;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规定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