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9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剑飞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下列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一)机场高速、绕城高速沿线;
(二)长永高速、长益高速、京珠高速、长潭西线高速长沙段沿线;
(三)黄花机场及其周边;
(四)其他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包括:
(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设施,如立柱式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悬挑广告、檐下悬挂广告、刀旗广告等;
(四)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