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体育产业工作的领导,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为体育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确保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协调一致推进体育产业发展。建立健全体育产业发展考核评价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不断加大工作绩效考核和督查力度。要切实加强体育市场监管,完善体育市场管理法规,建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与服务认证相结合的体育市场管理体系。建立统一高效的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明确监管主体及其管理职能和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维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开展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努力提升体育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加大财政投入。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把体育产业纳入财政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把体育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纳入财政总体安排。从2011年起,设立省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资助、贴息等方式扶持体育企业、体育赛事、体育人才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体育产业投入力度,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也应设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在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体育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体育设施建设投资基金、体育产业科技创新扶持基金、体育产业特色城市奖励基金、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奖励基金,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强对政府资金投入产出效益的评估、监测和考核。
(十一)强化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体育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或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完善体育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担保机构为体育产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积极推进银体合作,探索开发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体育消费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省发展体育基金会等体育类基金会的作用,加强市场化运作和基金使用监管。
(十二)完善税费政策。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体育冠名、广告性赞助、公益性广告费等支出,可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体育场馆、体育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体育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体育赛事活动、优秀运动队、公益性体育设施等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体育学校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使用价格执行,其他体育服务企业按一般工业价格执行。排放污染物达到接管标准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体育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十三)给予用地支持。合理安排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产业发展用地供应,居住区在规划建设时应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配套体育健身设施用地,对公共体育设施、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支持。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体育场(馆)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场(馆)等,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