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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吉政办发[2010]33号)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部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互通信息。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应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三)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接受部门应在收到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处理建议,并通知移送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移送与接受部门要及时沟通。

  三、职责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许可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食品、广告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工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原油、成品油、煤炭经营、仓储,软件销售及服务,食盐生产、批发和碘盐加工、批发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备案方可从事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互联网上网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消防安全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市政公用市场、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围绕上述市场开展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屠宰、酒类流通、外派劳务、典当、拍卖、报废车回收、二手车鉴定评估和直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水路运输业务、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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