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0〕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完善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要建立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合力监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级政府组织,同级工商、工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商务、文化、卫生、新闻出版、质监、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能源、烟草专卖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制定工作措施,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