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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灾后重建水毁耕地恢复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科学组织,确保质量。对水毁耕地的调查评估、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等各阶段工作,要做到科学组织、合理安排,杜绝欺报瞒报、套取资金等现象发生,项目施工要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三、准确核实水毁耕地

  (一)做好受灾地区水毁耕地调查评估。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水毁耕地面积、损毁程度调查评估,确保损毁耕地的数据准确可靠,主要损毁区域要有照片、视频资料记载,确保各类基础材料真实准确。相关成果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派核查小组深入灾区,实地核查灾毁情况。核查小组将对相关统计调查评估资料逐项核查,摸清底数,为恢复整治工程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提供依据。

  四、落实恢复整治资金

  灾后水毁耕地恢复整治所需资金,主要结合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通过争取中央支持和各级政府筹措解决。

  (一)对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区域内的严重水毁耕地恢复整治所需资金,主要通过调整示范建设区域布局解决。在不改变总建设规模和示范区域的前提下,各地要结合水毁耕地情况,调整示范建设规划和内容,并重新申报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

  (二)对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区域外的水毁耕地恢复整治,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将根据核查情况,通过安排耕地复垦项目预算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地方政府要通过统筹土地整治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组织农民投工投劳等方式配套投入。

  (三)对轻度损毁的耕地,主要由各市(州)、县(市)政府组织农民自行复垦,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省级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管理方式。为加快推进水毁耕地恢复整治,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将根据水毁耕地情况,按一定比例先期拨付部分项目预算资金,待后期对恢复整治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和预算核定后,再与各项目建设区进行补助资金结算。

  五、项目实施管理

  (一)针对省级以上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建设等工作同步进行,减少审批流程。对地方政府自筹资金项目,本着有利于加快推进的原则,项目管理部门可适当放宽项目管理权限、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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