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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按照“市级统筹,省级调剂”原则,实现“六统一”目标: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具体要求是:

  (一)工伤保险基金在市(州)范围内统筹,统一管理、使用,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建立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并按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二)工伤认定原则上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可以根据实际委托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现场勘验、调查和送达。工伤认定程序和使用文书等规定不变。工伤医疗机构资格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继续由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经办服务工作,由市(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县(市)历年累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全额上交市(州)工伤保险财政专户。

  (五)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县(市)政府仍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直接责任人,要做好扩面、征缴、稽核、工伤医疗等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宣传工作。

  (六)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全部纳入市(州)“金保工程”数据中心进行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

  (七)省煤炭系统按现有模式运行,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

  三、实现市级统筹的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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