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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51号)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征缴稳步增长,政策标准逐步完善,管理服务水平大幅提高,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低、化解风险能力差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我省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切实解决束缚工伤保险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现就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扩大基金规模,有利于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安全、更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不断提高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并统筹解决好“老工伤”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全面、更周到的服务。目前工伤保险县(市)级统筹存在的覆盖对象少、扩面征缴难、基金作用发挥不充分、化解风险能力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各地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民生大局和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的高度,把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1年1月1日实现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正式运行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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