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般文物、邮票、字画和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应当经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做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资料进行价格认定;
3、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价格认定主要采用收益法。
(三)其他涉税财物按照下列原则进行价格认定:
1、进口物品,国内市场有价格的按照国内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国内市场没有价格的比照国内同类物品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国内没有同类物品的按进口作价原则计算;
2、过去购置而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已停止生产或销售的物品,参照价格认定基准日同档次类似物品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并调整价格差异;
3、本身含有合理附加税费方能形成使用价值的物品,应将附加税费计算在内,并视物品的使用情况按比例扣除附加税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涉税财物价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价格认定。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事项后,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机构名称和税务机关名称;
(二)价格认定标的的范围、内容、目的和基准日;
(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数量等;
(四)价格认定标的的现状和现场勘察说明;
(五)价格认定的原则、依据、方法和过程要述;
(六)价格认定结论;
(七)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八)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处理方法,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九)价格认定作业日期;
(十)价格认定人员签章;
(十一)价格鉴证机构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
(十二)附件。
对于容易确定或金额10000元以下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价格鉴证机构可以出具《简易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附件二)。
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由税务机关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认定或者复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