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陕西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省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市、区)金融办(未成立金融办的由政府确定部门,以下分别称市级监管部门、县级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