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地税机关收到建筑安装企业开具外管证的申请后,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一项目一证明的原则开具外管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具外管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自行变更登记,并于当月或者次月依法申报纳税的同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变更登记。
第九条 纳税人开具发票可以选择自开票方式或代开票方式。
自开票方式是纳税人使用项目管理软件通过互联网自行填写发票内容并为受票人开具发票。
代开票方式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取得收入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开具发票。
第十条 自开票纳税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二)按规定办理项目登记和按项目申报纳税;
(三)具备使用项目管理软件的信息网络条件。
凡是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地税机关应认定其为自开票纳税人。
第十一条 纳税人收到经营收入款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的统一发票,所开具的统一发票应当通过项目管理软件开出。
第十二条 选择代开票方式的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之后,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一)代开发票申请;
(二)付款单位(个人)证明;
(三)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明细资料;
(四)转让房产合同或施工合同;
(五)完税凭证。
第十三条 承建重大项目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项目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与项目有关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凡持外管证的区外建筑安装企业到我区承建重大项目的,应在开具工程项目建筑业统一发票时,按照实际经营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预征率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