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建设项目
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保障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自治区层面和设区市层面推进的建设项目;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各级地税机关认为需要纳入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是以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软件为依托(以下称项目管理软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对象,地税机关通过对采集录入和纳税人自行录入的项目税源信息进行审核、分析比对和预警监督,实现对建设项目税源实时监控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重大项目税收管理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
第六条 从事建筑安装企业承建重大建设项目或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应当于项目施工前,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如实填写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合同、协议书等相关资料。
纳税人到外县(市)经营,应当持所在地地税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称外管证),于项目施工前,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