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税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大清算工作力度,积极调配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都要进行清算。
六、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近期总局下发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清算政策做了进一步明确。各地要认真领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的精神实质,把握具体内容,不折不扣将清算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清算的效果。
七、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严格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不得低于1%。因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第二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率由0.5%调整为1%。同时,各地应按不同的项目类型和自治区地税局批复的预征率,抓好预征工作,对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
八、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各地要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核定征收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也不得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各地要认真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核定征收工作,堵塞征管漏洞。
九、加强个人二手房交易和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各级地税机关要以贯彻落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协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0号)为契机,加大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政务协作力度,切实加强对个人二手房产交易税收的征收管理,确保“先税后证”措施落实到位。要充分依靠街道、居委会、社区和物业公司等基层组织的作用,落实代征代扣措施,减少房屋租赁业税收流失,合理引导和调节房地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