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南昌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方案》及有关规范,在组织编制市区各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的用地和建设规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控规要求,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规模作为规划条件之一予以明确,并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中注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具体面积及位置。
涉及配建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应与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规划部门会同卫生、房管等相关部门督促项目同步建设社区服务工作用房,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发放楼栋中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明确该发楼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面积和位置。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发单位应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移交所在地的区级政府(管委会),专门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属于租赁使用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采取购买、新建、置换和在直管公房中调剂等办法分三年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社区卫生机构业务用房的可由区政府(管委会)给予租房补助。
各区政府(管委会)采取购买、新建、置换和在直管公房中调剂的方法,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国有化、固定化”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房产所有权为区政府(管委会),房产使用权为区卫生局(社发局),专门免费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财政奖励政策
争取各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明确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资金奖励的范围和方式,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财政奖励政策,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在争取国家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支持基础上,原则上在2010年-2012年,用三年时间逐步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不稳定的问题,所需经费由区政府统筹解决。市政府对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给予专项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在预算安排的卫生专项经费中列支。在2010年-2012年内,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国有化、固定化”之前,区级财政对规划内暂时无法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机构,区财政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租补助经费。具体执行如下:
1、通过购买、新建、置换和在直管用房中调剂等方式解决社区业务用房。对于区政府采取购买、新建、置换和在直管用房中调剂等方式解决社区业务用房的机构,市财政给予奖励资金。市财政奖励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鉴于全市各城区房价水平不一,各城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投入差别也较大,在确定市级奖励基数的基础上,根据各城区的房价水平确定奖励系数,市级对各城区的奖励金额为奖励基数乘以奖励系数。根据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2009年商品房价格统计和南昌市城区存量住房交易指导价格标准,确定每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奖励基数为250万元,每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奖励基数为37.5万元;确定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红谷滩新区的奖励系数为1,湾里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奖励系数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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