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已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留,新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是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由政府或由企事业单位举办。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原则上由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伸下设,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此次调整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布局原则上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站的比例为1:3的比例调整。考虑各区地域和人口分布情况不同,对下列城区机构设置做适当调整:东湖区按照平均5个居委会设立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西湖区按照平均4个居委会设立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按照平均2.5个社区居委会设立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红谷滩新区地域跨度大,人口分布较散,对其目前所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暂不调整。
调整后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216所调整为165所, 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48所调整为50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由168所调整为115所(详见附表)。在调整过程中,涉及到新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变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法人的或举办主体的,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许可程序进行申报,退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及时办理注销执业登记,不得再冠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匾和标识。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匾和标识,由区政府统一拆除。
表:2012年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后设置明细表(略)
注:青山湖区青山路街道因街道人数较少(3万人左右),按照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暂未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由邻近街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管理处、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管理处、红谷滩新区红角洲管理处、红谷滩新区凤凰洲管理处、红谷滩新区九龙湖管理处和青山湖区南昌钢铁厂各设置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西湖区朝阳农场转为街道后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
(二)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政策。
进一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政策,按照《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中第
十四条“建设(规划)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