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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离市属国有农场兴办医院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移交的具体问题

  (一)移交后医院性质

  市属国有农场兴办医院移交所在县区(开发区)接管后,经整合后按乡镇卫生院模式管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医院移交后按所在县区(开发区)乡镇卫生院同等待遇执行,纳入县区(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如本地区无乡镇卫生院,可参照市属其他县区(开发区)乡镇卫生院同等待遇执行。

  (二)人员移交

  1、国有农场兴办医院列入移交人员必须是2007年7月29日前编制内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007年7月29日前离退休人员移交后由县区(开发区)的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医院离退休人员移交后的待遇等具体问题,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主决策。

  所有移交人员从2011年1月1日开始享受所在县区(开发区)同类人员的相同待遇。

  2、医院临时聘用人员、借用人员等2007年7月29日前不在编人员,2007年7月29日以后进入医院的人员,以及符合移交条件但本人不愿意移交的人员均由举办医院的农场安置,不列入移交范围。

  3、对农场取消行政级别前已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医院干部,移交后可保留其原有的职级待遇。

  (三)资产移交

  1、市属国有农场兴办医院(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土地等有形、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应一次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接收县区接管。

  2、在医院移交过程中,市财政参照其所在乡镇(或附近乡镇)卫生院2010年县区财政安排的人员经费标准,按实际移交人员数核定支出基数,下划到相关县区财政。

  3、移交的医院已发生的各类债权、债务,承担的合同责任和连带责任等,由各农场承担并在移交前清理完毕。移交后的医院不再承担原来的各类债务和责任。

  4、凡移交人员已购买所在农场公有住房的,按房产规定享有住房所有权;对尚未购房且居住在农场职工宿舍区的医院职工,移交后继续享有住房居住权,并可按当地房改政策和农场规定参加房改。

  5、移交时,农场应负责为医院安装好水、电等计量表,确保移交后医院水、电、通讯、电视、广播等畅通正常使用。原来与农场共用绿地、道路、变压器、水塔等应继续共同使用。如农场要改变其使用性质,须与医院协商。

  6、各市属农场、医院和县区(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有资产移交确定的范围,对医院资产进行清查核定,分类登记造册。为简化资产评估手续,资产移交按核定的账面数额进行划拨,不再对资产进行评估。部分资产(包括土地)无法界定产权的,应说明原因先行划拨,少数资产价值不清的可按重置后的价值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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