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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离市属国有农场兴办医院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离市属国有农场兴办医院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0〕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分离市属国有农场兴办医院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分离市属国有农场兴办医院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实行企社分开,根据《南昌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洪府厅发[2008]10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市属国有农场兴办医院分离移交至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移交范围

  市属国有农场兴办的医院一律按属地原则移交到医院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即:国营南昌市五星垦殖场兴办的医院移交南昌县政府管理,江西省国营恒湖综合垦殖场、南昌市新丰垦殖场兴办的医院移交新建县政府管理,江西桑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办的医院移交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列入移交的农场兴办医院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国有农场兴办的医疗机构;2、必须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许可设置的医疗机构;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在2007年7月29日前(含2007年7月29日,下同)办理,并仍在有效期内。

  二、移交方式

  采取一次性整体移交的方式。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由接管方牵头,移交方配合共同组建接交小组,商订接交协议。在操作中可以先接交人员、后接交资产。

  三、移交时间

  鉴于市财政已拨付2008、2009、2010三年农场医院经费给市属各国有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兴办医院移交时间接点定于2011年1月1日,即对符合条件的移交人员在2010年底以前的待遇由所在农场负责落实,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体制运行。

  四、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市属国有农场兴办医院分离移交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分工如下:市林业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县区负责做好人员、资产等综合协调和交接工作,负责相关政策解释、重大事项公示、信访维稳工作;市卫生局负责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分离移交方案,负责列入移交范围内医疗机构的资质认定和人员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以及医院分离后的业务指导工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列入移交范围内单位的编制核定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列入移交范围内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市财政局协助做好资产的核定和移交工作,负责列入移交人员经费的核定和下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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