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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2010)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
(南府发〔2010〕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属地管理,防止税源无序流动和税收流失,现结合我市实际和税收管理的需要,决定对《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南府发〔2005〕137号)第六条第(一)项作如下修改:

  营业税及附加等的缴纳。新批准、新开工或在建未完工完税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营业税及附加(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征防洪保安费)、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征管,纳税人按项目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分别申报,税款分税种按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执行项目所在地的财政体制。

  对一个建设项目同时跨两个以上(含两个)城区(开发区)区域的,原则上由该项目指挥部(工程部)座落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项目税款按城区(开发区)相应所占工程量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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