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计分办法
(一)各项目按9、7、6、5、4、3、2、1计分。个人单项、个人全能、集体项目(含项目团体),均录取前8名,不足8队(人)者,减一录取名次。
(二)单项比赛名次并列时,将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与获得的名次分相加后的平均数,为名次并列者得分。若属奖牌获得者,则各计1枚。
(三)篮球前8名按9、7、6、5、4、3、2、1计金牌,计分按金牌数×9计算。
(四)排球、足球前3名按5、3、2金牌计算,计分按金牌数×9计算。
(五)市四运会有些项目的比赛,如果有2个或2个以上代表队参加的县市区,在报名时该县市区必须确定一个正式比赛代表队,计算该代表团总分;其他不予计分。
(六)本周期(2005年10月-2009年9月)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上获金牌的运动员分别按10块、5块、3块计入该代表团金牌总数;分数按实际得分的10倍、5倍、3倍计入该代表团团体总分。
(七)2005年10月-2009年9月凡经县市区体育(文体)局输送到荆州市体校的运动员每名运动员按1枚金牌及9分计入该代表团团体总分和金牌总数及青少年类团体总分金牌总数中。
(八)凡按《竞赛规程总则》中规定的项目参加比赛,每报一项在该代表团团体总分中加10分,不参加必报项目的单位,在该代表团总分中扣50分。
(九)青少年类按成绩最好的前5项计分、计牌;职工类按成绩最好的前8项计分、计牌。
十二、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一)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执行有关条例。
(二)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市四运会竞赛部选派。
十三、其他
(一)各类别单项《竞赛规程》是《竞赛规程总则》的配套性文件,由各类别承办单位制定,报荆州市第四届运动会竞赛部审定后统一下发执行。
(二)各代表团自备相同颜色的团旗两面。颜色、字体自定。旗上标明单位名称(如沙市区),规格一律为2×3米,旗杆由大会统一备制。联络员报到时交大会。会后归还。
(三)参加市四运会选拔、集训、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均属公差,不影响其参加评选先进、考试、考核、工资晋级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