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10〕132号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行政机关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六)行政机关借款合同;
(七)行政机关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政府部门应协助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