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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方案的通知

  3.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农村地区可以家庭为单位集中存放保管。
  (四)健康档案的使用和管理
  1.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在填写纸质档案的同时录入统一的管理软件,逐步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网络化管理。
  2.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居民档案调取、阅读、记录、存放等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员,保证居民健康档案的方便使用、长期保存,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居民的个人隐私。
  3.统一为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编码,采用16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乡镇(街道)为范围,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同时将建档居民的身份证号作为身份识别码,为在信息平台下实现资源共享奠定基础。
  (四)工作目标
  按照《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13号)》的精神,2010年全市健康档案建立试点县(市、区)要整体推进,实现全覆盖。其他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确保建档率不低于40%。
  二、推进步骤
  第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召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全市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协调会,安排部署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工作,落实工作责任人,并做好相关培训。
  第二调查建档阶段(7月15日-11月30日),在乡镇(街道)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派人会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放居民建档表,填写居民个人基本信息,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服务人员录入计算机。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除部分保密单位外)要积极配合建立健康档案。鼓励居民到就近基层卫生机构接受服务,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居民健康档案建档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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