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10〕167号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的逐步加快,建筑施工、城中村拆迁改造、道路扩建等产生的扬尘污染对城区环境质量影响日趋明显。为改善城区环境质量,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根据《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我市城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强化措施
市内5区政府和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控制辖区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和房屋拆迁施工等现场扬尘污染的责任主体,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协助做好全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各单位具体职责为:
1.市内各区政府和各管委会
要将控制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成立联合执法组,出台具体管理措施,加大辖区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和房屋拆迁施工等现场扬尘污染的管理力度,要求施工工地周围必须设置连续、密闭围挡,对施工工地地面和车行道路等进行降尘处理,对拆迁施工现场作业必须持续保持洒水降尘;拆除楼房的,其渣土必须通过专用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各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辖区人均绿地面积,减少辖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扬尘污染。
2.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市环保局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要将各区政府及各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体系,每月进行考核,记入成绩进行通报。
市建委负责监督指导各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监督扬尘治理措施的落实。
市城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区道路、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要加大对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运车辆和施工车辆的防尘监管力度,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市交通、园林等相关部门要落实防治扬尘的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大执法,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