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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

  1.金融机构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改造项目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支持。
  2.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棚户区改造被拆迁居民按最低首付款比例执行,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
  3.鼓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和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六)拆迁安置
  1.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年度拆迁计划优先满足棚户区拆迁需要,相关政策按照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拆迁规定执行。
  2.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原则实行原地建设。
  3.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超出拆迁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成本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4.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仅一处住房且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由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住房或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七)住房保障
  1.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安置本单位职工后的多余住房由政府有偿收购,作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2.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作为规划条件附加于土地出让文件中,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
  3.配建的廉租住房由政府按有关规定回购,产权归国家所有,建设资金采取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省财政资金补助和政府配套的办法解决。
  4.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5.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七、项目管理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改造项目申报。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原产权单位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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