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

  3.前期参与投资开发整理土地的资金,按实际投入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从土地出让收益中给予补偿。
  4.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原属于国有划拨的生产用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及时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安置住房建设住宅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规划部门调整的土地用途,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的建设住宅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5.棚户区改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的市政府收益部分,在提取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其余资金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周边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6.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及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三)规划要求
  1.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定,以片区为单位,组织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
  2.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改造项目调查摸底基础数据,统筹规划,在改造项目实施拆迁前,合理确定并下达规划条件。
  (四)税费优惠
  1.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按低限减半征收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免征土地契税;城市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信贷支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