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任务
从2010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2010年实施棚户区改造任务的50%左右,2011年实施棚户区改造任务的80%以上,2012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五、改造建设
(一)改造模式
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进行改造;建筑密度大、拆迁成本高,难以通过市场开发实施改造的城市棚户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改造。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原则上按照“以房改带危改、以危改促房改”的思路,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改造;同时鼓励和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共建的方式参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二)建设标准
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单套建筑面积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六、政策保障
(一)资金筹措
1.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采取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奖励为辅的方式,多渠道筹措。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按照房改政策,通过职工集资的形式筹集,棚户区居民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2.市、区财政根据棚户区改造3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设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按照拆迁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设立奖励资金。拆迁面积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
3.中央、省和市奖励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拆迁安置、房屋质量和社会稳定等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拨付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区域配套基础设施拆迁及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费用(包括:规划设计、改造项目普查测算、违章建筑清理和基础设施配套等)和政府组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等。
4.土地储备中心构建融资平台,多渠道筹措改造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资金;支持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
5.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二)土地供应
1.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改造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
2.已完成拆迁安置、开发整理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开发整理后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居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一并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