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
(郑政文〔2010〕156号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5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生态型、创新型”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战略,坚持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科学改造、统筹兼顾,市场运作、政策扶持、以人为本、和谐改造的原则,努力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与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办公,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和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的改造工作。
三、改造范围
(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1.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
2.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
3.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背街小巷及集中居住区。
(二)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超过20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