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10〕147号 二○一○年六月十日)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省、市组织大型活动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庆典活动时,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临时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核及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及通信、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可在市区内通过以下载体进行设置:
(一)路灯杆;
(二)经过审批合法或规划保留的大型广告位;
(三)各类用于发布广告的灯箱,如公交车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站、阅报栏等;
(四)经过审批的大型电子显示屏;
(五)其他可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载体。
第五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之前,设置单位应持有关批文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并提供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彩色效果图。
第六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临时性户外广告审批手续,并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