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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第三阶段(2011年1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检查验收。
  1.县(市)政府组织验收(2011年11月1日-2011年11月30日)。
  2.郑州市政府组织验收(2011年12月1日-2011年12月10日)。
  3.迎接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验收。
  (四)省定重点勘查区块整合工作。
  分两期6个阶段,时间为两年。一期为2010年1月至12月,完成全市探矿权清理工作,二期为2011年1月至12月,完成省定2个重点勘查区块的整合工作,并按照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部署对未列入重点勘查区的其他探矿权开展整合。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1.资源配置。根据整合后的矿山规模、矿区储量与矿山生产能力相匹配以及“就近适量”原则,优先将被整合矿业权周边的零星资源、不宜再设矿业权的深部资源、整合矿区范围内的多层矿体或其他可利用的矿种一并配置给整合主体。
  已列入整合规划而不参加整合的矿山,一律不予扩界、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续。
  2.矿业权新立、变更及转让。在同一矿区内同时设有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经矿业权人平等协商,可凭转让、合作合同等相关资料,直接申请一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
  列入整合矿区、整装勘查区、重点勘查区而又不参与整合的探矿权、采矿权,一律不予办理变更、转让手续;探矿工作完成后、未与整合主体达成协议的,不予办理采矿权手续。
  资源整合期间,整合矿种不再办理除满足整合要求之外的矿业权新立、变更、转让等审批手续。
  (二)矿业权退出机制与整合工作经费保障
  严格执行《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1)全面清查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主要旅游线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露天矿山现状,制定矿山关闭计划和接替开采区规划,在整合期内有序地完成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的矿山关闭任务。(2)全面清理位于各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重要饮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矿业权现状,制定矿业权退出方案,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已在省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的矿山,如其开采和生产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甚至造成破坏的,要依法对其实施关闭。(3)全面禁止开采已有土壤覆盖层的古河道埋藏沙、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以及燃烧值低、污染严重的石煤,已有矿山整合期内强制关闭。(4)对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采、选技术指标要求、最低生产规模或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限整合期内完成整改,提升矿山规模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强制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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