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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煤矿兼并重组整合主体的确定及整合对象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执行。
  (三)整合的基本要求
  1.按照“一个矿区原则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的原则,合理划分矿区和整合单元,确定整合主体企业。
  2.矿区范围平面交叉重叠的或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必须与大矿进行整合,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控股经营(所占股份不得低于51%)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转的方式进行。
  3.对矿业权密集而又不是重要矿产资源的整合矿区,在合理划分整合单元的基础上,矿业权人可在政府确定的时限内,经平等协商进行整合,一个整合单元只保留一个法人主体,且法人主体必须具有与整合后矿山生产相适应的资质、资金和技术,整合后的矿山必须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先进的生产装备。
  4.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服务年限相适应,整合后各矿种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不得低于整合目标确定的标准。
  5.整装勘查区与重点勘查区内的探矿权资金投入,不得低于规定要求,并按统一部署要求组织施工。
  四、整合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
  (一)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与资源整合工作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与资源整合工作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0〕81号)及相关要求实施。
  (二)省定非煤重点矿种整合工作。
  我市省定非煤重点矿种(铁矿、石英岩矿)整合工作按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郑州市省定非煤重点矿种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要求实施。
  (三)水泥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整合工作。
  从2010年1月开始,2011年11月底前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0年1月26日-2010年7月30日):制定方案。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水泥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开发利用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合理划分整合单元,择优确定整合主体,完成水泥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2010年8月1日-2011年10月31日):组织实施。各县(市)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参与整合的各方签订有关协议;需要重新注册的矿山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协议、整合主体企业的申请等有关手续,由原发证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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