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煤炭资源开发整合任务。煤炭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按照《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0〕81号)的要求另行确定。
三、整合的方式方法和基本要求
(一)整合的方式方法
以县(市)为单位,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依法收回等多种方式,尽可能由大中型优势骨干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矿山,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之间的联合重组;鼓励与矿业相关联的下游大中型企业以入股的方式参与资源整合,推进上下游产业链一体化经营。
探矿权整合工作,采用循序渐进、分阶段进行。首先开展探矿权清理工作,同时以统一部署、协调实施地质勘查方案为推手,以完成勘查投入、实现找矿突破为目的,引导探矿权人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整体勘查方案施工,或主动退出。已有探矿权人应当按照统一部署要求,选择独自出资、与符合条件的社会投资人合作出资或申请与国家财政资金合作投资等多种方式,继续完成勘查。勘查成果形成后,再根据矿区规划,进一步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整合工作。对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探矿权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退出。
(二)整合主体的确定
各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明确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整合后的开采主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地测管理机构健全,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与整合后的开发规模相匹配,并能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探矿权整合主体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并具备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与管理等方面的实力。
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整合主体。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的,或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可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者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者政府按管理权限将矿区内的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让矿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