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责任,强化督导。县(市)政府是排水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县(市)长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长为直接责任人。县(市)建设(城管)主管部门负责规划设计、建设方案、招投标、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发改、财政、国土、环保、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相关工作负责。省、市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县(市)排水管网建设情况的考核评估,加大指导帮扶和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排水管网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县(市)排水管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发改委改设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省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各市、县也要参照省里的做法,调整排水管网建设领导和工作机构。
(二)资金筹措。除省统一融资外,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和城镇污水处理奖励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用于管网建设。县(市)政府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处理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水管网建设。
(三)项目用地。县(市)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的污水提升泵站和其他配套设施等确需新增用地的,要依法按程序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征收和供应工作;排水管网和截污干管等需要临时用地的,县(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并依法办理使用临时用地的相关手续,确保管网建设依法依规用地。
(四)落实奖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污水配套管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等方面的投资扶持。对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达到省政府确定目标的,按规定及时拨付国家和省基建投资补助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对不重视项目实施,进度缓慢和未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暂停拨付或扣减基本建设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资金,并实行项目限批、通报批评。同时建立污水处理效果与污水处理费核拨挂钩制度。
附件:
省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加快推进县(市)排水管网建设实施方案》的拟定,指导县(市)排水专项规划编制、项目施工方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检查验收。
省发改委:负责督促落实市、县污水处理费全面开征工作;负责争取中央预算内对污水管网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