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制规划。各县(市)要根据调查摸底的现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道路专项规划以及经批准的污水管网发展规划的要求,在2010年第三季度前编制完成排水专项规划。排水专项规划由设区市建设(城管)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县(市)政府组织实施,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项目准备。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和审批项目,要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筹设计,确保污水收集系统建设与污水处理能力相配套,同时要遵循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落实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等相关前期工作。
(四)项目融资。县(市)排水管网建设由省统一融资,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融资平台。全省县(市)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出让收入全部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同时,再向银行统一融资30亿元,用于全省已出让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县(市)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建设。由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各项目县(市)签订借款协议。
(五)投资核定和下达。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设区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项目总投资,编制和下达投资计划。
(六)组织施工。下达总投资计划后10日内,在项目县(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或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项目进度、质量、概算等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确保建设资金合理使用。
(七)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八)资金偿还。县(市)政府为排水管网建设项目债务主体。省、县(市)设立污水处理建设资金归集专户和还款资金归集专户,县(市)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
(九)运行监管。项目运行期间,由建设(城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污水进水和出水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监管,督促进水浓度达到设计要求,出水达标排放。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实施,有序推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根据近期、中期、远期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合理计划,分步、分阶段建设排水管网系统。
(二)统筹兼顾,科学组织。排水管网建设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紧密结合城市道路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把城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二是统筹改造县(市)排水系统,建设、畅通、扩容排水管网,彻底解决城市在雨季积水、积涝的问题;三是结合街景改造,在主要道路、重要街道改造排水管道时,一次性考虑其它管线的下地建设,尽量避免重复开挖;四是重点保护城内水体,对城市中的湖泊、河流等一定要做好截污工程,并结合截污工程进行沿湖、沿河景观建设和改造,美化城市,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三)抢抓时间,倒排工期。县(市)政府要组织规划、建设、城管、水务、发改、环保、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实施方案,倒排工作时间,做到远近结合,协调推进,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排水管网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