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人事局,自治区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告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量化赋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要求,为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手段,建立人才评价发现机制,突出专业技术人员实践和贡献,建立以品德、知识、能力等为要素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克服唯学历、唯论文倾向,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量化赋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面向基层一线倾斜,重点以实践和贡献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赋分要素
第四条 量化赋分要素应客观反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基本内容,与资格条件相对应。具体要素包括学识水平及工作总结、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学历、聘任现职期间考核、业绩成果、表彰奖励、著(译)作和论文、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工作量、答辩等项。
第三章 标准及要求
第五条 量化赋分要突出重点,主要评价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
第六条 量化赋分分《地(厅)级以上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参照标准》和《县(含县)级以下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参照标准》。
第七条 量化赋分由各评委会学科组专家承担。申报人的材料由学科组3名以上专家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按要求独立评分,总得分低于该系列(专业)最低标准分的,学科组专家提出相应的评价意见,表明该申报人暂不具备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