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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五)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代表机构进行税种鉴定的同时,应对其进行非居民企业认定。
  第六条 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拟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得税据实申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二)财务制度;
  (三)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成本费用支出主要项目情况说明。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代表机构提供的据实申报备案资料后,应采取实地调查等方法,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得税据实申报备案登记表》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和税法遵从度进行审核,并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得税据实申报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条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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