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第三条 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