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公益性用海管理
(一)严格界定公益性用海范围。在省管项目用海审批过程中,对需界定项目用海公益性质的,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已明文列举的公益性质项目用海范围进行核定;对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尚未明文列举的,其项目用海公益性由省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定。
公益性渔港以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渔港名录为准。
(二)严格公益性用海变更审批。公益性用海需要变更为经营性用海的,原则上应由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通过招拍挂方式予以出让。尚不具备市场化配置条件的,用海单位应向省财政厅和海洋与渔业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将公益性用海变更为经营性用海的,依据《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四十二条有关规定,按照骗取批准用海处理,并将其列入限批海域名单。
三、严格省重点建设项目海域使用金减缴政策
从严把握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减缴条件和减缴幅度。其中,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鼓励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无违法用海记录、无滞纳海域使用金记录的,或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无力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可申请减缴地方留成部分20%的海域使用金;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鼓励类的一般项目,且无违法用海记录、无滞纳海域使用金记录的,可申请减缴地方留成部分10%的海域使用金。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或有违法用海记录的,或有滞纳海域使用金记录的,一律不予减缴海域使用金;对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污水达标排放用海不予减缴海域使用金。
四、调整海域使用金减缴和分期缴纳程序
(一)申报程序。申请减缴省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申请减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以及申请分期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申请人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申请,同时抄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批程序。对减缴海域使用金的申请,由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审核并批复申请人,同时抄送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分期缴纳申请,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查同意后,省海洋与渔业厅与申请人签订分期缴纳协议,同时抄送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