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近年来,我省沿海各级财政、海洋与渔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政策规定,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海域使用金征缴管理
(一)严格缴纳期限。海域使用金必须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对应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用海单位必须自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出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到期未缴付的,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下达催缴通知书,明确缴纳期限及应缴滞纳金要求,通知用海项目单位,限期30日内将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到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及其滞纳金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撤销批准文件,并在当地官方媒体上进行公告。
对应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下达催缴通知书,明确缴纳期限及应缴滞纳金要求,通知用海项目单位,限期30日内将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到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及其滞纳金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撤销批准文件或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后,若项目用海单位在两年内再次申请该宗用海,需缴齐海域使用金及滞纳金,经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方可重新下达批准文件或重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逾两年申请该宗用海的,按新用海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二)规范征缴程序。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规定,各级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必须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就地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具体办理缴款时,申请用海单位应持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到当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就地办理缴款手续;当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向申请用海单位提供“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登记海域使用金征缴辅助账簿,对收费情况按月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核对。同时,对涉及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的海域使用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海域使用金专用)》第一联复印件汇总后,于每月终了5日内分别寄送财政部驻山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省海洋与渔业厅规划财务处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