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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6.建立健全储量动态监管制度。进一步强化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矿山资源储量枯竭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坚决予以关闭。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储量报告编制单位、矿山测量技术单位的监管,对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12月底)
  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写出总结报告,于12月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订检查验收标准,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安监局、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电业局对各地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做出处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府领导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关于煤矿超深越界开采专项整治行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0〕28号)已有规定的,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地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明确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整治超深越界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国土资源、安监、煤监、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矿山超深越界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火工产品管理,打击暴力抗法行为;财政部门要提供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二)加强督促指导。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整治超深越界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督查和检查验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保证经费。市人民政府从本级政府收取矿业权有偿处置收入中安排专项行动工作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从本级政府收取的矿业权有偿处置收入中安排专项行动工作经费,用于购买专用设备、井巷工程实测、培训指导、专题会议、宣传资料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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