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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5)超深越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有巷道垮塌、掉底等危险的;
  (6)在水库、河流、铁路、公路、桥梁、居民密集区等周边超深越界开采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做出关闭决定,相关部门凭关闭决定依法按程序及时吊(注)销相关证照。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决定关闭的矿山名单于11月底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市、区)决定关闭的超深越界开采矿山一览表》,见附件3)。
  2.对保留的矿山企业,除予以行政处罚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在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填写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现场执法人员、驻矿安监员、有关的相邻矿山企业签字认可的《矿山永久性密闭验收认定书》。对擅自打开密闭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
  3.对生产规模或矿区面积过小的矿山,凡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鼓励指导其与邻近矿山整合。对应整合而无法达成整合协议的,区分情况予以关闭或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0年12月前)
  建立落实预防和治理矿山超深越界的长效机制,确保长治久安。
  1.建立矿区范围公告公示制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形式,将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向社会公示。矿山企业应当在矿山出入口或其他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永久性固定标牌,将矿山的矿区范围示意图、拐点坐标、采矿许可期限、发证机关、井筒数量和各井筒功能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矿山企业应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守界开采承诺,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依法开采合同,对采矿活动实行合同管理。
  2.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信用信息档案。对2008年1月1日起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县级国土资源、安监部门要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档案。档案要详细记载矿山超深越界开采的时间、位置和处理情况等。对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企业,同时告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3.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安监、煤监、煤炭管理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矿山涉嫌超深越界开采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在依法履行各自相应职责的同时,应互相通报。
  4.建立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联合监管机制。国土资源、安监、煤监、煤炭管理等部门应依职责进行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发现矿山超深越界行为,应及时通知公安、电力部门。公安、电力部门应当立即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和供电。
  5.建立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制度。矿山申请采矿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向登记发证机关提交矿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驻矿安监员签字认可的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表。不能提交的,年检不予通过,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等手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国土资源部门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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