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重点矿区名单详见附件1。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8月20日前)
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机构,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部署工作,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尤其要深入矿区和矿山企业宣传发动,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0年8月20日-10月20日)
1.矿山企业自查自纠。矿山企业在8月3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管理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提交由矿山法定代表人、驻矿安监员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签字认可的最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退回并打好永久性密闭的超深越界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对隐瞒不报、不主动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2.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矿山测量资质和地勘资质的技术单位对整治重点矿山的煤炭矿山开展井巷工程测量,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有矿山测量资质和地勘资质的技术单位对整治重点矿山的非煤矿山开展井巷工程测量。技术单位根据测量成果,对被测矿山是否超深越界开采出具由实测技术人员签字、技术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技术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测量鉴定意见,出具《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技术单位的测量鉴定意见核实后,分矿山填报《县(市、区)超深越界开采矿山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并登记造册,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市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辖县市区登记的超深越界矿山名册核实汇总后于2010年10月20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顿阶段(2010年10月-11月底)
对存在超深越界行为的矿山企业,区别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对超深越界情节严重的矿山,由县级政府整治矿山超深越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出名单,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按程序予以关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超深越界情节严重:
(1)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而拒不退回的;
(2)一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
(3)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矿井进行实测或对超深越界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设置障碍的;
(4)超深越界开采保安矿柱、防水矿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