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7月15日~8月31日)。各市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根据各项检查重点,全面开展自查活动,逐条逐项排查,完成自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三)集中检查阶段(2010年9月1日~10月30日)。各市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按照检查内容逐项对本辖区内已获得生产许可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包括委托生产企业)逐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同时将现场检查与企业动态管理相衔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四)分析总结阶段(2010年11月15日前)。现场检查结束后,各市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认真总结检查情况及取得的经验,并结合检查情况和存在难点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请各市于2010年11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和检查验收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从保障民生、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化妆品违法添加专项检查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市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未到位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按照现有职能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管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实施进度,落实各项检查措施,扎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后,专项检查尚未结束的地区,要切实做好衔接、移交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检查各项任务。
(二)严格检查,狠抓落实。各地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扎实开展化妆品违法添加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化妆品监管法律规章、标准和规范的学习,提高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强化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经营相关管理制度,改善生产经营卫生条件,严格按照工艺规范组织生产,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大查处力度,曝光典型案件。对问题多发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及时督促其整改;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涉及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要提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对涉嫌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增强对违法分子的威慑力。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专项检查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及时曝光违法企业和违法产品,报道专项检查工作进展和成效;加强舆论引导,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动员和鼓励消费者、企业积极参与专项检查,形成有利于深入扎实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专项检查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