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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参加第三届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比活动的通知

  2.2.11 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但引用条、款、项错误的。
  2.2.12 行政处罚种类不明确或者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2.13 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
  2.2.14 对超过法定追溯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2.2.15 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只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
  2.2.16 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进行调查、检查、勘验等案件处理活动的。
  2.2.17 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将调查、检查、勘验等工作或者其它有关行政处罚的工作委托给其它非文物行政机关办理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18 实施行政处罚先处罚、后取证,程序倒置的。
  2.2.19 拟实施行政处罚而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对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权或者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的。
  2.2.20 符合行政处罚听证条件,而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的。
  2.2.21 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的,未经集体讨论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2.2.22 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经文物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
  2.2.23 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处罚种类、幅度与集体讨论记录上的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告知内容等文书记载内容不一致,没有其它文书说明或者说明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
  2.2.24 行政机关违规自行设定行政强制权的。
  2.2.25 行政处罚超越法定职权的。

3.扣分规定

  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3.1.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地址等)记载不全的,每缺少一项扣0.5分。
  3.1.2违法事实和证据记载不全的,扣1分
  3.1.3引用法律依据未写法律全称的,扣0.5分。
  3.1.4 引用法律依据条、款、项、目表述不清楚或者不规范的,扣0.5分。
  3.1.5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扣1分。
  3.1.6 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期限,或者告知错误、不完整的,扣2分。
  3.1.7 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后未满3日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除外),扣2分。
  3.1.8 未记载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将要采取有关措施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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