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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注:危险性高的区域可加密钻孔;要注意应力恢复后应二次卸压。
  (三)采用钻孔卸压时,必须有防止诱发孔内冲击伤人的专项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用煤层爆破处理措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超前松动爆破、卸压爆破和诱发爆破方法,消除或减缓冲击地压危险。

第七章 冲击危险区防护

  第三十九条 在冲击危险区域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征兆及应急措施,发现异常立即撤出或躲到安全地点避灾。
  第四十条 监测及解危人员应时刻注意围岩动态变化情况,发现有冲击征兆时,必须及时通知现场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设好警戒,同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四十一条 在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加强个体防护措施,并最大限度减少施工人员的数量。
  第四十二条 在有冲击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限制人员通过的措施。具体限制范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冲击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必须加强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提高上下端头和切顶线的支护强度,加大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顺槽煤壁向外150m范围内,禁止存放刚性材料,正在使用的设备要生根联牢;支护锚杆、锚索应当采取防崩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有冲击危险巷道掘进时应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一)施工区域内的电缆、管线要悬挂固定牢靠。
  (二)将巷道内杂物清理干净,保持退路畅通;备用材料要存放在距工作面150m以外的范围内;设备、管路、物品应采取固定措施。
  (三)施工物料尽量放在巷道底板底脚处,且码放整齐;钻具、钻杆等工具不要悬挂、斜立在帮部。
  (四)所有支护锚杆、锚索应当采取防崩措施。
  (五)限制工作面范围内作业人员,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无关人员要撤离到安全位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必须认真监督各煤矿开采煤层及顶底板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督促各煤矿严格履行冲击倾向性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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