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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研究,大力开展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二章 冲击地压防治管理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足够的业务管理人员。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和专职的防冲副总工程师,成立专职防冲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制定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以及防冲技术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和按冲击地压管理的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必须对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岩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根据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开展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排查工作;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山东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的B级及以上安全隐患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冲知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事故档案,严格执行冲击地压事故汇报制度。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凡造成人员伤亡或破坏性冲击的,必须及时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汇报,按事故调查程序,组织现场调查,编制事故分析报告。

第三章 冲击地压危险的预测预报

  第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分析预测预报制度。各采掘工作面的冲击危险程度预测预报结果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提出处理意见,逐一建档,以备分析。
  第十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微震监测系统,积极推广应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新技术,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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