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
第三条 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未发生冲击地压的矿井,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经鉴定具有冲击倾向性,并且采掘过程中煤粉量超标、有煤炮或钻孔钻进中有卡钻、吸钻、异响等动力现象的,均按冲击地压矿井管理。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作;其他副职在分管范围内负落实责任。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组织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企业(矿井)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保证满足防冲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