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仍然决策的;
(三)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而未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下级行政机关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处理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执行;拒不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应当追究其他行政执法责任的,按照《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结果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的行政奖励评选;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年终考核时,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取消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追究依法行政或者行政执法责任的,不得参加当年各类行政奖励的评选。被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在当年年度考核时,按照《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
九条、第
十条及第
二十五条等的规定办理;被以其他方式追究依法行政或者行政执法责任的,不得定为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