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依法行政评议考核主要把行政机关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标准,重点考核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内容。
依法行政社会评议工作,委托社会调查机构进行;有条件的,可以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具体评议考核细则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因行政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不适当造成严重后果、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者不作为造成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的;
(三)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安排部署、不督促检查,未完成依法行政年度工作任务的;
(四)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未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
(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执法岗位及责任不落实的;
(六)拒不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的;
(七)拒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八)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或者拒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九)应当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评议结果应当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
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二)无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三)对行政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对行政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或者变相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对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人员不予追究责任的。
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