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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对依法行政的全面检查、专项督察、专案调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或者督察组。检查组或者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督察组可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执法卷宗和文件、召开座谈会、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等方式了解情况、查清事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调查、询问,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一条 检查、督察结束,检查组、督察组应当向派出机关报告,提交督查或调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责任认定、提出处理建议。
  检查组、督察组对检查、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派出检查组、督察组的机关应当对督查或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及时作出决定意见。调查组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处理建议,超出本机关处理权限的,派出检查组、督察组的机关应当在研究审核后,移交或者报送有权机关决定;涉及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建议。
  处理结果需要公布或向有关方面反馈的,应当及时公布或反馈。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机关根据需要有权将有关监督事项交下级机关办理,也可以直接监督应由下级机关监督的事项;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以将监督事项异地交办或者抽调相关人员参与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年底将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并同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向同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
  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和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报告前,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上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受理、审查。

第四章 评议考核

  第二十五条 建立依法行政年度评议考核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方案,科学设定量化指标,合理设置考评分值,评议考核结果直接记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结论,并抄送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与干部任免、奖励惩处挂钩;属于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考核评议结果抄送上级主管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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