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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四)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情况,有无拒不应诉、拒不参加复议、拒不提供证据现象;
  (五)主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生效行政判决情况,有无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生效行政判决现象;
  (六)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情况主要监督编制及更新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情况、完善信息公开载体情况、涉及公众利益重大信息的公布情况、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行政执法结果公开情况、本机关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程序与工作流程、执法人员基本信息等的公开情况。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对依法行政中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依法设置机构、界定机构职能以及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的情况;
  (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综合执法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的情况;
  (五)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依法行政情况统计制度,及时收集、掌握依法行政基础能力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并对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监督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督察、专案调查、审查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等方式进行。
  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重大部署的落实、重要工作的完成、重大事项的办理实行专项督察;对依法行政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实行专案调查;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评议考核和阶段性评查,实行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 市政府按规定可以对下级政府及市政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监督。
  第十九条 根据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提出全面检查、专项督察、专案调查的建议,经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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